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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上半叶中国的土地所有权的一般模式是许多人都了解的。除了少数例外,土地租佃的情况在中国东北和南方较为普遍,在华北则较少。我们很难取得准确的统计数据。因此,在大部分情况下,我们只能将现存资料当作真实情况的一个近似值。人们自然会想到,这样的资料或许反映了数据搜集者的政治偏见。尽管的确可能存在这样的问题,但不同资料中有关土地租佃的数字是基本一致的。引用最广泛的是国民党政府实业部国家农业调查局公布的数据。该数据显示,在20世纪30年代,大约30%的中国农村家庭是租种他人土地的佃农,24%的家庭拥有一部分自己耕种的土地,46%的家庭是完全的土地所有者。因此,70%的中国农民或多或少拥有一些土地,但超过50%的中国农民耕种的土地是租佃性质的——或者是全部,或者是一部分。[7]

<h4>华北的土地所有权</h4>

但国家的这些平均统计数据掩盖了广泛的地区性差异。例如,西南地区的四川省,估计有56%的农民家庭是佃农。但在北部地区的河北和山东,佃农的比例是全国最低的,平均只有12%左右。在1931年至1936年这6年间,华东和华北的几个省的土地所有权情况见表1。[8]1937年至1948年间,共产党在这几个省实行了减租和土地改革。

表1 1931—1936年间土地所有权状况(全部农民家庭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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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根据国民党政府国家经济委员会下辖的全国土地委员会公布的统计数据,河北和山东这两个重要省份的土地所有者的比例要稍高一点。出租自己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土地所有者大约占农民总人数的3%。超过70%的农民既是土地所有者,本身也耕种土地。这一统计显示,约有10%的农民拥有一部分自己耕种的土地。雇农在河北和山东的比例分别是4%和2%。[9]

上述两套数据和政府的农业实验站、日本人、卜凯(J. L. Buck)[10]、西德尼·甘博[11],甚至共产党所做的统计大致相同。但不同统计资料的分类和定义不完全相同,这给我们进行数据比较带来了困难。不过我们可以采用一些村庄的具体调查。

在共产党控制的山东、河北地区,当地农村干部同样进行了土地所有权的调查,但他们的报告即使不是完全误导,至少也是十分可疑的。他们一般会调查几个“样板”村庄,然后将调查结果发放到党员和干部中间。共产党认为,宣传土地所有权关系是开展土地改革运动的必要准备。然而,当地所有的调查都表明,在被调查村庄中,半自耕农或完全的佃农只是农民中的少数群体。即使是半自耕农和完全的佃农加在一起,仍然只有全部农民的一小部分。但在展示这些调查结果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弄清共产党划分农村阶层的标准。

内战时期的共产党的文件显示,当地干部在划分农民成分时犯了许多错误,他们使用的分类标准往往会和现实情况产生冲突,让他们感到困扰。因此,一名干部总结道,在工作中必须允许一定的误差范围。尽管按照各地情况,推出了一些经过调整的临时性标准,但与自1933年起使用的分类和标准相比,新的标准并没有根本区别。反复的说明和解释实际强化了新旧标准的一致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农民一般是按照下面的标准进行分类的:

1.地主 地主的家庭成员一般不劳动,或只是偶尔劳动,他们主要靠剥削其他农民获得收益。地租是地主剥削他人的主要手段,虽然它也可以是投资工商业、放贷等其他形式。

2.富农 富农的家庭成员需要参加劳动,但富农家庭的一部分甚至是一大部分收入来自对他人的剥削。富农可能出租自己的一部分土地,或投资工商业、放贷,但他们主要的剥削形式是雇佣长工。也有这样的可能,富农耕种的一部分土地是租赁性质的。富农甚至可以是完全的佃农,但这样的富农只是“少数”。

3.中农 中农家庭可能拥有自己耕种土地的所有权,也可能不拥有。但一般而言,中农既不剥削别人,也不受别人剥削。中农家庭的生计完全依靠或至少主要依靠拥有土地或必要的生产资料的家庭成员的劳动。

4.贫农 贫农家庭只有很少或根本没有土地,以及很少或完全没有农业工具。一般而言,贫农家庭总是处于被剥削状态,因为他们必须通过租种土地、借钱,以及当雇工来维持生计。

(注:贫农的这种划分标准在一般情况下——但不是一定——覆盖了非共产党调查者所界定的所有佃农。)

5.雇工 包括雇农,他们的生活完全或至少主要依靠向别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

在上述所有分类中,劳动一词不仅仅指农业生产活动,还包括重要(主要)的辅助工作和手工工作,例如砍柴、运货、纺纱以及行医等等。但它不包括不重要(非主要)或附带的工作,例如除草、照料牲口、种菜等等。以手工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家庭并不能被严格地视作农民家庭,他们本身构成了一个问题。实际上,这种家庭在不同情况下可以被划分为富农、中农、贫农,这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有时他们干脆被归为不同的类别。按照官方的标准,完全依靠或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动,以极微薄的收入维持生活的人都可以被视为贫民。这些人包括雇工、个体生产者、小贩,以及个体店主。[12]

共产党发布了许多详细解释分类标准的地区性指令和命令,以帮助当地干部和调查者确定家庭劳动的性质;区分大、中、小和坏地主;将中农进一步划分为上、中、下三个阶层;并告知他们,并不是所有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家庭就一定是穷人。[13]我们无法确定,当地干部在统计数据时究竟使用了何种具体标准,但毫无疑问,他们不会偏离上述总体标准。山东5个村庄的调查就是按这一总体标准执行的。调查结果被附在1945年9月山东省群众工作会议报告后面。这份报告的作者是中共山东省政府主席黎玉——省政府成立于1945年8月13日。[14]

一份最为详细的研究对农村家庭和非农村家庭进行了区分,莒南县12个村庄对农民成分进行了统计(见表2,A组村庄)。对这些村庄的调查发现,473个农村家庭,或总共2491个家庭中的19%,是贫农(贫农通常包括完全的佃农)。租赁土地的家庭只有232户,因此在被调查的村子里,最多只有四分之一的贫农,或者9%的农户是完全的佃农。或许还有其他完全佃农性质的家庭,即便如此,他们应该是富农或中农。[15]

在滨海地区另一组12个村庄(见表2,B组村庄)中,2265户农户共有30028亩土地。其中,251个家庭将大约3000亩土地租给540个佃农家庭。超过一半的农户被划分为贫农。但租赁土地的家庭只有326户,在这一组被调查的村子里,完全的佃农和全部农民的比例大约为14%。[16]

对滨海地区临沭县的第三组12个小村庄(见表2,C组村庄)的调查发现,总共1909个家庭拥有38461亩土地。其中,197个家庭将5300亩土地租给627个佃农家庭。在佃农家庭中,446户被划分为贫农。在这一组被调查的村子里,佃农大约占贫农总人数的一半。佃农和全部农民的比例达到了相对较高的23%。[17]

表2 山东的土地所有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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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参见第271页注②

尽管调查过程中可能存在偏见和错误,结果仍然显示,佃农只是所有农民中的一小部分。调查结果与官方统计的山东省平均农民结构是一致的,这一结果巩固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土地租佃并不是农村群众关心的主要问题。然而,具体调查也显示,被调查的村庄中的确存在较大比例的贫农家庭,同时存在较大的贫富差距。

<h4>“贫农”</h4>

贫农这一类别有效地掩盖了实际上的租赁关系。这种划分方法明显源自于俄国农村。在俄国,租赁土地本身并不能反映农民的真实生活状况,不仅如此,在更多的情况下,租赁土地意味着富足,而不是贫乏。[18]中国和俄国的情况有所不同。但如果中农和贫农租赁土地的情况真如上述几个调查例子中显示的那样,在任何情况下都只对一小部分农民产生影响,那么是否租赁土地也不能必然反映——至少不能作为充分的依据——中国农民的生活状况。无论对俄国共产党还是对中国共产党而言,将一部分农民划为贫农都是有利可图的。强调财富的分配不均能让人们更加深刻地了解农村的社会经济状况和问题,并在头脑中浮现出一幅与此相关的现实图景。通过这种划分,共产党清楚地表明了,他们认为自己能从哪一部分农民那里获得最坚定的支持。

例如,在山东、河北,至少有50%的农村家庭拥有10—50亩土地。另外40%的家庭拥有10亩或更少的土地。[19]尽管各村的情况有所不同,但在这两个省的大部分地区,如果以最低限度计算,维持一个5口人的农村家庭平均只需要10亩土地。[20]因此,如果河北和山东所有农村家庭中的40%拥有的土地等于或不到10亩,那意味着,至少40%的农民单靠自己的土地无法维生,必须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收入。很自然,为了生计,他们会经常负债。国家土地委员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将近40%的河北农村家庭,以及25%的山东农村家庭的年收入低于基本的生活开支。同一份资料显示,在1936年,43%的河北农村家庭和28%的山东农村家庭要靠借债生活。[21]

如果这些非共产党来源的(有关农村人口数量、维持一个农村家庭所需的土地、负债情况)统计数字和估计基本准确的话,那么我们可以确定,这两个省相当一部分农村家庭无法仅靠自己的土地生存,他们必须租赁土地、做雇工或从事副业生产才能维持生计。这一部分人相当于共产党分类表中的贫农。在上述三组调查的第一组中,有37%的农村家庭属于贫农。如果加上雇农家庭,这一比例上升到了43.6%。在另两组调查中,贫农家庭的比例分别是54.9%和47%(如果加上雇农为50%)。

对晋察冀边区的北岳区9个县25个村庄的调查也得出了类似的结果。虽然这一调查是1941年完成的,但彭真仍在1944年11月将调查结果写进了他的工作报告中,因为这段时间里,农村的社会经济状况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在1944年年底之前,农村一直没有改变的迹象。[22]这次调查的对象有4177个农村家庭(18401人),调查结果如表3所示。[23]

表3 晋察冀北岳地区土地和牲畜所有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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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承认,这些数字似乎并不能反映地主和富农在农村中的支配地位。但他指出,有些指标说明了农村经济状况的不平等。例如,地主和富农拥有大部分肥沃的土地和最好的牲畜。更重要的是,只有他们才有剩余的粮食和资金,因此他们能够控制粮食市场和村里的经济。彭真还指出,在河北省中部7个县进行的另一次调查发现,46.8%的农民是贫农,38.6%是中农,6.3%是富农。

我们还可以引用另外两个例子。韩丁对山西东部潞城县的一个村进行了考察,解放以前村里的构成如下:贫农的比例为46.8%,雇农为6%,中农为40%。这个村约有250个农户,其中只有1户是完全的佃农。[24]对(河南北部)涉县的一个村的调查发现,土地改革之前,该村979个家庭中,600个家庭要么是中农,要么是刚刚成为中农,300个家庭被划归为贫农。共产党解放这一地区几年之后,1946年,这个村开始进行土地改革。这个村开展了至少两次减租运动和其他斗争,因此有许多农民变成了中农。[25]

<h4>东北</h4>

1945年之后,共产党同样在东北进行了土地改革,但与其他地区相比,我们能够找到的有关东北的统计资料要少得多。一份来源不详的1927年统计数据显示,在东北所有2549699个农民家庭中,28.6%为佃农,27.6%为半佃农,43.9%为地主或地主兼自耕农。[26]1931年9月之后,东北处于日本的控制之下。日本人估计,大约30%的中国农民是佃农,20%为半自耕农。一份日本资料这样描述他们的生活状况,“大部分满洲佃农仅能依靠他们从地主那里租来的一小块耕地勉强维持生活”,半自耕农的生活几乎同样糟糕。[27]

这些统计数据不包括流动工人和其他雇工——一般认为,他们在东北农村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要比华北高得多。1936年,日本扶持的伪满洲国“政府”进行了一次调查,发现被调查的30个村子里,雇农家庭的比例平均为20%。这样一来,雇农比例加上日本人估计的佃农比例大约是50%。而“满洲国”进行的另一次调查发现,无地的家庭约为48%,这两个结果正好是吻合的。[28]或许这些统计不能完全让人满意,但我们可以基本确定,差不多一半的东北农民是贫农。

<h4>影响</h4>

这些数据显示,中国共产党的主要争取对象不仅仅是佃农,还包括更大的贫农和雇农的群体。他们在农村人口中占据着很大的比例。他们有这样的共同点:受剥削最严重;缺乏基本生产资料;要靠租赁土地、出卖劳动力、借贷维生。事实上,人们普遍认为,在所有农民中,他们的生活水平是最低的。他们也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统治的基础。仅仅取消地租并不能使共产党在华北农村获得足够的“群众”支持,因为对北方农民来说,地租并不是一个那么重要的问题。大部分农民耕种的都是自己的土地。

不仅如此,数据还显示,虽然在东北,贫农和雇农可能占农村人口的绝大多数,但在华北的农村,情况并非如此。在华北的任何一个地区,贫农和雇农即使加在一起仍然可能少于在当地占绝对多数的中农;或者是,贫雇农的数量与中农接近,但他们都只占当地农村人口的少数。如果东北的情况在共产党描述的土地改革中具有代表性,华北则并非如此。此外,据保守估计,在1945年,东北一共有1670万公顷(约41.3万英亩)的未开垦的可耕地,包括日本移民撤走后空出的土地。[29]而华北没有如此丰富的未开发资源。我们主要的问题是要弄清共产党在华北农村政策的性质和意义。因为共产党一直声称,在内战期间,是土地改革政策让他们能够广泛动员农民,而这一理论在华北遭受了严峻的考验。

需要指出的是,共产党土地改革的关键口号“耕者有其田”是一个既清楚又模糊的概念。一般认为“耕者有其田”主要指废除土地租赁关系。的确,土地租赁被废除了。但土地租赁只是华北农村许多问题中的一个。在取消地租的同时,共产党还致力于改变农村经济生活的另一个基本事实,即财富的不平均。其结果是,1947年10月,共产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它不仅要求废除所有土地租赁关系,还要求平分农村所有的土地和财产。

在内战时期,土地改革在最基本的层面上代表了一种简单政治平衡。“我党必须给东北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利益,”毛泽东写道,“群众才会拥护我们,反对国民党的进攻。否则,群众分不清国民党和共产党的优劣”[30]。

然而,土地改革政治上的重要性不仅仅限于它能在经济上吸引穷人,同样重要的是,它具有一种破坏的力量。土地改革不仅消灭了地主和富农经济上的优势,还有效地摧毁了作为他们统治基础和手段的政治权力结构。共产党随后建立起了属于自己、并得到贫农积极支持的政治权威。

尽管自由知识分子也主张“耕者有其田”,但共产党的实际做法比知识分子头脑中的概念具有更广泛的意义。共产党之所以直接使用这一最简单的口号,因为它不仅具有广泛的吸引力,还包含广泛的含义。在任何情况下,共产党都可以说,他们仍然在执行孙中山三民主义中的第三个原则——“民生主义”,只不过采用的方式和孙当年预想的稍有不同而已。“耕者有其田”只是孙全部土地政策中的一部分,孙自己的说法是“平均地权”。[31]无论孙自己对“平均地权”有怎样的理解,如果形容共产党的土地政策,这个不那么流行的口号显然更加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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